协会章程

东营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章程 

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东营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Dongy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and Cost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由全市从事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及登记备案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市住建管理局同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工作者和有关单位,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服务。

第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建“明责提质”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加强党对协会的领导,在本协会设立中共东营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支部委员会,政治领导和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协会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市住建管理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172号黄河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贯彻工程建设标准与造价各项管理规定,进行业务交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与造价学术研讨和专题调研;
  (二) 办好协会网站,收集整理各类已完工程造价数据和工程价格信息,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进行行业评比活动;
  (四) 组织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五) 开展与省内、国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六) 征订、发行工程建设各种标准、规范、定额等专业技术资料;
  (七) 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八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理事会党员为主设立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共4人,按程序报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并经本协会党员大会选

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算,从协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协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造价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协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四)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支持协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六)参与和监督执行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七)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专业人才;

(八)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建设工程管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三)从事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工作,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同时需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收支凭证;
  (五)决定协会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一般人事任免、聘任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用人方案;
  (四)组织实施财务收支管理,审核相关财务收支凭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依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监督协会领导成员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监督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审计机构由相关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指定或协会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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