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结算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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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价字[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调研情况,现对竹(胶)板模板制作结算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用竹胶板或胶合板现场制作模板时,应将计算出的模板工程量套用定额中“胶合板模板(成品)”相应子目,同时扣除子目中成品胶合板消耗量;再将模板工程量乘以摊销系数套用补充分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子目。
二、模板摊销系数应按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同约定或据实办理签证,双方无约定的可按以下系数和规定进行计算:

项目 
基础、柱、梁、墙
平板
斜板、折板
竹胶板
0.233
0.175
0.35
木胶板
0.35
0.26
0.525
说明:1、木胶板制作执行本表系数并执行消耗量定额10-4-310---315子目时,人工下浮15%、木方下浮35%。
2、以上摊销系数仅适用一般工程,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三、本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
 
 
 
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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