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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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08]2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类别划分中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类别调整
    1、装饰工程 单位:元/m2

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I

II

III

定额人工费

>160

>60

≤60

    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单独外墙装饰 单位:元/m2

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I

II

III

定额人工费

>65

>30

≤30

    注:每平方米单独外墙装饰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单独外墙装饰工程量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单独外墙装饰面积。
    3、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III类工程。
    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省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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