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机械产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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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机行管[2007]3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机行管部门,各建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设机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建设机械产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山东省建设机械产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建设机械产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机械市场秩序,防止伪劣建设机械产品用于建筑工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19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厅是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省建机行管办)。
第三条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机械产品范围:
(一)建筑门窗
(二)建筑幕墙
(三)采暖散热器、风机盘管
(四)塔式起重机
(五)施工升降机
(六)建筑门窗、幕墙原材料及配套产品:型材、中空玻璃、五金附件、密封胶条、密封胶、发泡胶、硅化夹片毛条、增强型钢(塑窗);硅酮结构胶、硅酮耐候胶。
(七)塔机重要配套件:安全装置、回转支承、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液压顶升、高强螺栓、液力偶合器。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建筑市场,并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机械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省建设厅统一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新上和新增产品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封样抽检
省建机行管办组织抽检组到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封样。
(二)产品检测
1.企业将封好的样品送山东省建设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
2.省建机检测中心依据国家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企业自行取回检测报告。
(三)产品鉴定
1.企业取回检测报告后,按照产品鉴定的要求整理鉴定材料;
2.填写鉴定申请书报所在市建机行管部门,市建机行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3.企业将一套鉴定材料送省建机行管办预审;
4.通过预审后由省建机行管办组织省级产品鉴定;
5.企业自行打印鉴定证书(一式五份)并在指定的时间到省建机行管办盖章。
(四)备案申请
1.企业办理鉴定证书后,在“山东省建设机械网”上填写备案申请有关信息,同时打印《山东省建设机械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2.整理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市建机行管部门;
3.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山东省建机械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代理商代理证明;
(4)产品注册商标;
(5)产品执行标准;
(6)国家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
(7)产品抽检报告;
(8)选用的原材料配套产品备案证明(门窗企业提供:型材、中空玻璃、五金附件、密封胶条、密封胶、发泡胶、硅化夹片毛条、增强型钢(塑窗);幕墙企业提供:型材、中空玻璃、五金附件、硅酮结构胶、硅酮耐候胶;塔机企业提供:安全装置、回转支承、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液压顶升、高强螺栓、液力偶合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厂商红章,如是代理商,还需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
(9)质检人员上岗资格证明(门窗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所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五)专家评审
省建机行管办受理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审查合格的现场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六条 外省企业申请备案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第三步除外)。
外省门窗、幕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必须在我省设立生产基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受理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并报关有关材料。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变动时,须重新申请备案。
所有换证产品均需抽检,抽检结果合格的,省行管办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换发《备案证明》
第八条 在产品备案有效期内,省建机行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登记备案产品进行年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日常管理,进行跟踪监督。对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注的,取其备案资格。
第九条 凡未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备案证明》的省内外建机企业,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我省建筑市场。
第十条 各级建机行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机产品市场监管工作,配合建设、招标、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等部门,严格把关,切实杜绝伪劣和未备案建机产品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各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选用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建机产品。
第十二条 凡经备案的建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违反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备案有关规定,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备案管理部门,要与各级建设行政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我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维护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由省建机行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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