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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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标定字[2008]21号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各地不得限制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应加强对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的管理。

  二、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从承接业务(或拟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先到省工程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见附件1),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在承接业务(或拟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见附件2)。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本市备案情况进行半年汇总,并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四、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跨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辖市跨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的备案工作。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到本机构进行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的汇总登记工作(见附件3)。

  五、对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的企业,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见附件1)或《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见附件2)3份;
  2、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外省企业2份,本省企业1份);
  3、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外省企业2份,本省企业1份);
  4、所承接业务签订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外省企业2份,本省企业1份);
  5、从事承接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称、执业(从业)资格、执业(从业)资格证号、从事工程造价年限。

  七、设立分支机构的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按照鲁建标字[2008]3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证明
  附件2: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汇总统计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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