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钢材、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设材料的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且持续时间较长,致使建设工程成本不断攀升,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产生较大影响。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发承包双方按照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价格风险控制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化解工程造价市场风险的意识,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包括的范围,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未约定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内,当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工程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指超过5%部分)由工程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具体价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工程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高于工程所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其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工程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降,其价差低于工程所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其低出部分的价差亦由工程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差计算以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期市场材料信息价(或按《东营建设》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发生价差的材料数量和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施工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其施工合同中已约定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在5%以内包干使用的,则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控制条款的,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原则,根据本文件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造价。
(三)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拖延的,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工程发包人承担。
(五)因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拖延的,其拖延施工期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